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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清单(试行)解读

时间:2021-11-30 17:44:05

关于洛阳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清单(试行)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引领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我市率先高质量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改善行政执法环境,不断优化更具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洛阳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洛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报送轻微违法行为减免处罚清单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洛法组办〔2021〕18号)要求,我局梳理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并编制免予处罚清单,共梳理出免予处罚清单事项12项。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县区城市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征求意见,组织法制审核机构对免罚清单进行审核,采纳吸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免予处罚清单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了《洛阳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

清单的制定主要是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在洛阳市城市管理领域建立纠错容错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领域审慎包容的洛阳模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清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主要内容

(一)清单内容

免予处罚清单由处罚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免予处罚情形三个部分组成。免予处罚清单中有关事项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从轻或者免处罚,除应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法定条件。

    (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清单外的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要及时纳入;对于不符合管理需要、不便于执行操作、争议较大的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

    (三)免罚不免责

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是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体现的是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其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市场主体因无心之失遭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性质并未改变。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对适用清单内容的案件,要严格把关,既要防止滥罚也要防止应罚不罚。要严格按照清单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既体现“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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