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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19-10-20 16:25:45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局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本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措施的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四、本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五、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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