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城执罚〔2019〕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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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城执罚〔2019〕第002号 |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于2019年3月15日在王城大道快速路一期第二标段桩基施工中损坏城市道路管线检查井设,逾期3日后仍未进行修复。 | 《城市道路管理条列》第四十二条 | 罚款10000元整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