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城执罚〔2019〕第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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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城执罚〔2019〕第18号 | 洛阳恒乾燃气有限公司 | 洛阳恒乾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2019年12月10日在生产区灌装液化气瓶,于10月9日对外销售13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罚款5万元,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