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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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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82号

时间:2021-02-04 10:15:00

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82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违法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82

衡桂栋

2020年11月12日,在未经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瀛洲路交叉口东北侧的城市绿地占用3.14平方米(形状为一个圆形,直径为2米)并设置成信号塔。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罚款3140元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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