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04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04号 | 河南省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20年3月20日在古城路与伊洛路交叉口西南角损害人行道,三日内未及时恢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