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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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11号 | 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0年4月3日,在洛龙区定鼎门街与伊洛路交叉口西南角损害人行道,三日内未及时恢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罚款伍仟元整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