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31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31号 | 河南唐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2020年3月23日豫C·G6378、豫C·M5866的违法运输车辆在洛龙区关林路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共计40立方米。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1. 警告; 2. 罚款壹万元整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