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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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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32号

时间:2020-06-10 17:31:34

洛城执罚决字2020032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违法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洛城执罚决字〔2020〕第032

洛阳胜恒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4日豫C·N9115运输车辆在老城区王城大道与310国道北侧西半幅约400米处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9平方米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1. 警告

2. 罚款壹万元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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