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工作,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14号)要求,现将建筑垃圾申请排放核准责任主体明确如下: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项目单位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后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施工单位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统垃圾排放许可证》。
凡未按要求申请办理的,从即日起一律不予以受理。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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