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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修订《洛阳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公示

时间:2023-10-07 10:55:40

《洛阳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21]73号)于2021年12月29日颁布,有效期两年,将于2023年12月29日作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建设部令第56号),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对《洛阳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21]73号)进行重新修订发布。《洛阳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按照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现将修订内容公示如下,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一、原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部令第21号”修改为“住房和建设部令第56号”。

二、原文:第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修改为“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修改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增加两款:“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原文:第九条.排水户向排水许可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排水许可主管部门承诺少于20日的,按排水许可主管部门承诺办理。

“20日”修改为“15日”。

四、原文:第十条中(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认量认证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修改为“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修改为“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认量认证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修改为“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将第十条中第(七)

五、原文:第十一条中(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将(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修改为“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修改为“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将第十一条中结尾:“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删掉。

六、原文:第十五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排放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与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浓度等排放污水。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排放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与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浓度等排放污水”修改为“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七、原文:第十六条中(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增加第(五)项:“(五)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把第十六条中(五)(六)(七)(八)序号依次修改为(六)(七)(八)(九)

八、原文:第十八条中(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将(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修改为“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修改为“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修改为“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修改为“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九、原文:第二十一条中(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修改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公示期30天(10月7日至11月7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邮箱:psbzgls@163.com电话63080219公众号: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渠道反馈。

 

 

 

2023年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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