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洛城执罚先告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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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案由)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法(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 ×××(地点) 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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