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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28 10:30:00

 为促进新能源与新型储能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我省储能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28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要加快推进储能设施建设。李强总理4月份在北京调研储能企业时指出储能在能源革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把新能源和储能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新型储能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总体考虑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充分结合风电光伏项目发展、新能源电力消纳、电力安全供应等因素,考虑新型储能在电网侧、用户侧多元化应用,突出项目建设带动储能产业发展,在发展目标上位居全国前列。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参考其他省份先进经验,结合河南实际,重点在电价政策、财政补贴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容量租赁和电力市场制度,建立储能金融体系,加强金融政策支持,保障项目合理收益,激发企业投资建设新型储能积极性。三是完善保障措施。在新型储能项目充放电量政策执行、储能容量租赁方式等方面细化相关措施,增强可实施性、可操作性,及时出台电力辅助服务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大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立足当前发展环境,提出发展新型储能的指导思想和“十四五”发展目标,到2025年我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0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600万千瓦。二是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储能融合发展。明确新能源项目合理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鼓励电网侧和用户侧建设储能,重点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独立储能容量,鼓励发展长时储能、户外储能。三是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独立储能项目价格政策,2025年年底前迎峰度冬、迎峰度夏期间,独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在高峰(含尖峰)时段放电的,上网电价按照当月煤电市场化交易均价的1.64倍执行,充电时享受分时电价政策;支持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立独立储能容量共享租赁制度,落实用户侧储能峰谷电价政策,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四是加快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协同发展,将郑州、洛阳等地打造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基地;加强关键技术研发,鼓励设立市场化科技创新基金,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备投项目库;开展先进技术试点示范。五是完善新型储能政策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新能源项目配建非独立储能和用户侧的非独立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储能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核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年、2024年、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4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00元/千瓦时;建立健全储能金融体系,强化新型储能项目技术监督,加强储能容量配置情况考核,加快独立储能项目建设。完善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电力调度等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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